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GUO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

2021-10-25  来自: 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党群组织 浏览次数:1278

  为了贯彻落实DANG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、三中全会精神,按照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I一次会议批准的《GUO务院机构改革方案》,平稳有序调整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,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、开展工作,推进GUO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XIAO,现就GUO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:

  一、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,《GUO务院机构改革方案》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,在有关法律规定尚未修改之前,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,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;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,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。

  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,按照上述原则执行。

  二、法律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,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、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,由《GUO务院机构改革方案》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。

  三、实施《GUO务院机构改革方案》需要制定、修改法律,或者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的,GUO务院应当及时提出议案,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。

  四、GUO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,周密部署,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、开展工作的连续性、稳定性、有效性,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、应急、安全生产等重DIAN领域工作。

  五、本决定自2018年4月28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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